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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20 條
載運客貨之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應填具之貨物艙單、旅客與服務人員名
單及其他進出口必備之有關文件,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
業者向海關申報。
前項運輸工具負責人,在船舶為船長;在飛機為機長;在火車為列車長;
在其他運輸工具為該運輸工具管領人。
經營第一項業務之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應向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
金;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辦理進出口通關、執行運輸
業務、通關事項管理,與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保
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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