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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19 條
海關得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他供應鏈相關業者實施優質企業認
證,經認證合格者,給予優惠措施。
依前項規定認證合格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經向海關提供相當金額
之擔保或申請核准自行具結者,其特定報單之貨物得先予放行,並按月就
放行貨物彙總完成繳納稅費手續。
第一項申請認證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優質企業之分類、供應鏈
業別、優惠措施、停止或廢止適用條件、第二項得先予放行之特定報單、
擔保方式、申請自行具結之條件、稅費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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