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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印花稅法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12 條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
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
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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