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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印花稅法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10 條
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 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 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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