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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
第 5 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所
得稅申報時,應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個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如其基本所得
額超過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金額,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
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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