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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90 條
營利事業代客買賣貨物,應將買賣客戶姓名、地址、貨物名稱、種類、數
量、成交價格、日期及佣金等詳細記帳,並將有關文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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