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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76 條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與其他有關證明文
件及單據;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
產目錄及損益表。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社
員或出資者之姓名、住址、應分配或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合夥組織
之負責人應將合夥人姓名、住址、投資數額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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