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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第 74 條
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 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 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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