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320416人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第 58 條
固定資產之耐用期限不及兩年者,得以其成本列為取得製造或建築年度之
損失,不必按年折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