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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第 53 條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已經過相當年數之使用者,得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
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因特定事故,預知其不能合於規定之耐用年數者,得
提出證明文據,以其實際可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
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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