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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第 43-2 條
自一百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
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前項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
關資訊,於結算申報書揭露。
第一項所定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之範圍、負債占業主權益一定比率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
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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