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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第 3-3 條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
不課徵所得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
    間。
四、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前項信託財產在移轉或處分前,因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
,應依第三條之四規定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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