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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第 27 條
營利事業之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
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營利事業之銷貨,未給與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
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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