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2797586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26 條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 入,應以其二分之一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在中華民國 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出租影片之成本,得按片租收入百分之四十五計列 。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