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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第 17-3 條
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一月一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不適用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三小目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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