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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第 16 條
按前兩條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兩個
以上之營利事業,其中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
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減除,以所營營利事業均係使用本法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
申報者為限;但納稅義務人未依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者,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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