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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第 107 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按規定時間提送各種帳簿、文據者
,稽徵機關應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經提出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繳款書者,稽徵機關除依稅捐稽
徵法第十八條規定送達外,並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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