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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第 106 條
有下列各款事項者,除由該管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補記外,處以一千
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合作社之負責人及其他法人之負責人,
    違反第七十六條規定,屆期不申報應分配或已分配與股東、社員或出
    資者之股利或盈餘。
二、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七十六條規定,不將合夥人之姓
    名、住址、投資數額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三、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九十條規定,不將規定事項詳細記帳。
四、倉庫負責人,違反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將規定事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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