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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8-1 條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
、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
前項標售、義賣及義演之收入,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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