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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45 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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