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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41 條
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
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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