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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27 條
本章第一節之規定,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外,於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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