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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25 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
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
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
適用之。
前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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