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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24 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
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
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依前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經
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財政部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
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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