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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第 23 條
被繼承人在國外之遺產或贈與人在國外之贈與財產,依本法第一條或第三
條規定應徵稅者,得由財政部委託遺產或贈與財產所在地之中華民國使領
館調查估定其價額,其無使領館者,得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
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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