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39802人
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第 22 條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未成年人或受監
護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報。但納稅義務人一人出面申報者,
視同全體已申報。
稽徵機關核定之納稅通知書應送達於出面申報之人,如對出面申報人無法
送達時,得送達於其他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應納稅額、滯納金、罰鍰及應加徵之利息,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
內,仍得對遺產及已受納稅通知確定之繼承人之財產執行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