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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45 條
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
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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