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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民國 89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第 7 條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得一次或分期為之;其就車輛、船舶徵收者,得計次
徵收。
各級政府如因財政困難,無力墊付工程費用者,得於完成第五條第一項所
規定之程序後,先行開徵,或以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
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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