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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民國 89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第 13 條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以稅捐稽徵機關為
經徵機關;以車輛或船舶為徵收標的者,以交通管理機關為經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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