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63517人
法規名稱: 契稅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
第 26 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
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