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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契稅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
第 24 條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
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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