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36795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
(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第 13 條
經依法編定為森林用地,或尚未編定為森林用地之山林地目,業經栽植竹 木之土地,田賦減百分之五十。但依法編定並實際供保安林使用之土地, 田賦全免。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