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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 (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第 13 條
經依法編定為森林用地,或尚未編定為森林用地之山林地目,業經栽植竹
木之土地,田賦減百分之五十。但依法編定並實際供保安林使用之土地,
田賦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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