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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 (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第 11-5 條
已發布主要計畫尚未發布細部計畫之都市計畫地區,其主要計畫變更案於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
委員會審議,因受限於防洪計畫致尚未能核定者,於該地區細部計畫發布
實施前,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
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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