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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 (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第 11-3 條
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之標準如左:
一、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
    ,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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