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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
(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第 11-2 條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減免地價稅或 田賦之標準如左: 一、農業區及保護區,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住宅區,減徵百分之三十。 三、商業區,減徵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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