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67644人
法規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 (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第 11-1 條
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
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限建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酌予減徵。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
    ,全免。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