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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
第 26 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依相關主管機關
編送之土地清冊分別建立土地卡 (或賦籍卡) 及賦籍冊按段歸戶課徵。
土地權利、土地標示或所有權人住址有異動時,地政機關應於登記同時更
正地價冊,並於十日內通知主管稽徵機關釐正土地卡 (或賦籍卡) 及賦籍
冊。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於每期田賦開徵四十日前,提供有關資料,並派員前
往主管稽徵機關核對冊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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