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4871555人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55 條
依前條規定追補應繳田賦時,實物部分按實物追收之;代金及罰鍰部分,
按繳交時實物折徵代金標準折收之;應發隨賦徵購實物價款,按徵購時核
定標準計發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