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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第 5-1 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
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權
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
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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