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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第 43 條
主管稽徵機關於查定納稅義務人每年應納地價稅額後,應填發地價稅稅單
,分送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並將繳納期限、罰則、繳納方式、稅額
計算方法等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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