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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40 條
地價稅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十 一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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