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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第 36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 。所稱新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該次移轉 課徵契稅之土地,以該次移轉計徵契稅之地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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