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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第 25 條
實物驗收,以新穀同一種類、質色未變及未受蟲害者為限;其所含沙、石
、泥、土、稗子等類雜物及水分標準如左:
一、稻穀:夾雜物不得超過千分之五,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重量一
    公石在五十三公斤二公兩以上者。
二、小麥:夾雜物不得超過千分之四,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重量一
    公石在七十四公斤以上者。
因災害、季節或特殊情形,難達前項實物驗收標準時,得由直轄市、縣 (
市) 政府視實際情形,酌予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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