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00174人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第 13 條
本法課徵田賦之用辭定義如左:
一、地目:指各直轄市、縣 (市) 地籍冊所載之土地使用類別。
二、等則:指按各種地目土地單位面積全年收益或地價高低所區分之賦率
    等級。
三、賦元:指按各種地目等則土地單位面積全年收益或地價釐定全年賦額
    之單位。
四、賦額:指依每種地目等則之土地面積,乘各該地目等則單位面積釐定
    之賦元所得每筆土地全年賦元之積。
五、實物:指各地區徵收之稻穀、小麥或就其折徵之他種農作產物。
六、代金:指按應徵實物折徵之現金。
七、夾雜物:指實物中含帶之沙、泥、土、石、稗子等雜物。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