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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第 11 條
本法所稱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
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
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定應予
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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