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4871555人
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第 9 條
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
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應同
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納稅義務人,依法送達。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