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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第 46 條
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
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通知到達備詢
,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受委任之合法代理人,如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備詢
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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