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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第 31 條
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所得稅及營業稅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敘明事由,
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
簿、文件或證物之處所,實施搜查;搜查時非上述機關人員不得參與。經
搜索獲得有關帳簿、文件或證物,統由參加搜查人員,會同攜回該管稽徵
機關,依法處理。
司法機關接到稽徵機關前項聲請時,如認有理由,應儘速簽發搜索票;稽
徵機關應於搜索票簽發後十日內執行完畢,並將搜索票繳回司法機關。其
他有關搜索及扣押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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