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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第 14 條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
,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
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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