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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第 12 條
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
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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